(1)当钢号满足设计要求,而生产厂提供的材质保证书中缺少设计提出的部分性能要求时,应做补充试验,合格后方能使用。补充试验使用的试件数量要求每炉钢材、每种型号规格一般不少于3个。 (2)当钢材性能满足设计要求,而钢号的质量优于设计提出的要求,如镇静钢代用沸腾钢、平炉钢代顶吹转炉钢等时,应注意节约,不应任意以优代劣,不应使质量差距过大。 (3)当钢材品种不全,需用其他专业用钢材代替建筑结构钢材时,应把代用钢材生产的技术条件与建筑钢材的技术条件相对照,以保证代用的安全性和经济合理性。 (4)当钢材品种不全,需使用普通低合金钢相互代用时,要十分谨慎,除机械性能满足设计要求外,在化学成分方面应注意可焊性,重要的结构要有可靠的试验依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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